(吉隆坡18日讯)不带大马卡或个人证件出门,或将面临监禁不超过3年、最高2万令吉罚款,或两者兼施的刑罚。
全国副警察总长拿督斯里阿克里沙尼發表文告指出,一家网媒报导,提及警方无权拘捕未携带或无法出示个人证件的民众的文章,惟该报导并不属实。
“警方就此声明,有关指控有违1959年国家登记法令及1990年国民登记条例。”
他强调,若任何人在接受警方调查时,无法出示个人证件,即已抵触国民登记条例第25(1)(n)条文。条例阐明,触法者将可在无逮捕令情况下被捕,并判处最高3年监禁,或罚款不超过2万,或两者兼施。
他提醒民众需随身携带个人证件,并遵守国民登记条例第6条文,在受查时配合警方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