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吉隆坡23日讯)部长今日在国会一句“拍片就要申请执照”,惹来民众及朝野哗然,抨击有关法令过时了!
通讯与多媒体部长赛夫丁阿都今日在国会表示,根据 《1981年国家电影发展局法令》第22(1)条文(244法令)下,任何人不得参加任何制作、发行和展示电影的活动,除非已获得准证。
黄书琪:过时的法令
对此,行动党居銮区国会议员黄书琪表示,此法令已过时,现今的年代,每人都有一部手机,人人都可拍电影,并通过社交媒体如Youtube、抖音、脸书、Instagram等社交媒体上载数百万影片,而有些人也是靠自制影片并上传到社交媒体来盈利。
她说,这条法令是一条过时的法令,因当年立法时,拍摄影片还局限于电影、新闻产业或商业用途。
她强调,严格执行《1981年国家电影发展句法令》22(1)条文是行不通的,不但说不过去、不合理也是一个相当不民主的做法。
麻坡区国会议员赛沙迪说,若须向FINAS申请创作准证,将影响年轻人载社交媒体创作如脸书或Tiktok创作创意内容,也将逾25万年轻大马年轻创作者,导致他们失去收入。
新邦令金区国会议员马智礼也表示,大多的教育工作者对这项消息感到担忧,因学校老师与大学讲师须在行管令期间,制作影片供线上教学。
纳吉:不苟同,相信政府不会滥用
在执政党方面,马来大网红Boosku前首相纳吉也表示不苟同所有制片都要向FINAS申请执照。
他在脸书表示,本身不苟同有关规定,但他相信国盟政府不会像希盟政府,滥用法令来迫害人民。
纳吉指出,通讯部长只是阐述FINAS法令条文,不意味国盟政府会滥用来对付社交媒体用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