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吉隆坡23日讯)主流媒体、社交媒体还是个人自媒体若要拍摄,必须先向大马国家电影发展局(FINAS)提出申请!
通讯与多媒体部长赛夫丁阿都拉指出,上述媒体必须在拍摄7天前向有关当局提出申请,因为根据1981年大马国家电影发展局法令规定。若拍摄没有经过允许,则被视为违法。
“所谓的拍摄也就是任何有声或无声的视频、纪录片、预告片、广告等影音视频,如果没有获得允许拍摄,违法者将被对付。”
他今日在国会下议院部长问答时间时,如是回答行动党居銮区国会议员黄书琪的提问。
至于手机应用程序“抖音”和社交媒体Instagram的“IGTV”拍摄是否同样要提出申请,赛夫丁阿都拉并没有正面回应。